浙江杭州某醫械公司目前處于快速發展階段,2013年預計銷售額是兩億,但銷售總監崗位空缺。2012年底通過某種渠道找到曾某,企業誠心邀請在山東的曾某來杭州洽談,報銷來回機票、住宿等費用。經過面試等環節,企業得出以下結論:此人熟悉行業狀況,之前的銷售業績顯著,應該能夠勝任銷售總監一職;許諾年薪36萬,其他福利和年終獎另計,隨即安排入職。
試用了近三個月,公司副總發現曾某的銷售團隊業績很一般,同期相比大幅度降低,這是怎么回事?面試時展現的銷售能力很強?!經內部調查,發現曾某除了一張嘴能講,其他都是虛的。為不再影響業務開展,公司決定不再用曾某,為此不惜購買機票送走曾某。而曾某反過來起訴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。
經勞動仲裁,公司須賠償曾某2個月工資。據不完全統計,從面試到試用,公司在曾某身上投入的差旅費、工資等近20萬元,這是直接損失,而因曾某能力不及導致的公司間接損失達200多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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